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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服务

一、公积金缴纳
    1、计算方式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采取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处理。
    2、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总额÷12。
   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工资总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酒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酒泉市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
    3、缴存比例
    酒泉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缴存比例,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低于5%。
二、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
    1、住房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4)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2、非住房类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5)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7)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3、限制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不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提取材料 
    1、房屋类
    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提取
    (1)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本人或者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房屋所有权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2)提取时限:在《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内可以提取,且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提取办事指南
   (1)购房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发票)。
   (2)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提取职工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结婚证,父母和子女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需要提供购房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购房职工的上述购房资料。
   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提取办事指南
   (1)购房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购房合同、房款总额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发票)。
   (2)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提取职工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结婚证,父母和子女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需要提供购房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购房职工的上述购房资料。
   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提取办事指南
   (1)购房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已过户于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2)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提取职工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结婚证,父母和子女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需要提供购房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购房职工的上述购房资料。
   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办事指南
    (1)购房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需补交差价款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发票)。
   (2)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提取职工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结婚证,父母和子女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需要提供购房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购房职工的上述购房资料。
    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办事指南
   (1)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职工本人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结婚证、配偶身份证)、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或报建批复、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2)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职工本人名下的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结婚证、配偶身份证)、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3)购买乡镇政府统一建设的新农村住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上级政府部门对该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乡镇出具的职工购买该新农村住宅的证明、购房合同、购买该住宅总价20%以上的付款票据,该住宅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在本市大修自住房屋提取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出具结婚证、配偶身份证)、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清册、收款凭证。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偿还本中心贷款本息,属于贷款还款期内部分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办理冲还贷业务;如借款人的配偶需提取住房公积金,则须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在借款合同中签订了共同申请人(仅限直系亲属)的,如需申请使用共同申请人的公积金进行提前还款的,必须由借款人和共同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一同到业务大厅办理。
   (2)已全部还清本中心贷款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贷款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的凭证,贷款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3)偿还购买住房的商业银行贷款或者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申请本笔贷款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必须为购房,且购房行为和借款行为所购买的房屋为同一套房屋)、加盖银行业务鲜章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贷款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提取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缴纳租金票据,租赁合同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2)租赁商品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我市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当年内有效)、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提取职工为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
   提取时限: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租赁商品房的在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的当年办理提取,每年提取一次。
   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转移条件的提取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变动证明(工作调动文件或者新、旧单位的证明)。
   异地购房提取
   (1)购房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能上网查询到的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能够上网查询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发票)。
    如果《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都不能上网查询的,房款发票或者契税发票能够上网查询也可以办理。查询的购房信息应该与购房职工个人身份信息相关联,购房信息不能查询或者查询到的信息与购房职工个人身份信息不关联的不予办理。
   (2)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提取职工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结婚证,父母和子女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需要提供购房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购房职工的上述购房资料。
   购房职工补办提取
   办理材料和提取额度与所购买住房对应的购房类型相同。
    2、非房屋类
    离休、退休提取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退休文件)。无退休证明的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身份证直接办理。离、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已经封存,并且职工本人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不出具单位介绍信。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注明代办人的身份证信息,如果是继承人办理的须注明该继承人的身份证信息以及与死亡职工关系)、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
   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提取
   (1)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1—6级《残疾人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2)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农业户籍职工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户口证明(户口簿、集体户籍卡或户口迁移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人民法院判决书、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4)本市城镇户籍职工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证明(《失业证》或者街道、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单位虽然实际上已经关、停、并、转,但未办理改制破产手续,同时单位也未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如果这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已经整体封存并且连续停缴达24个月以上,职工本人前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的,可以不出具单位介绍信,不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只需提供:身份证、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证明(《失业证》或者街道、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取
   单位介绍信(托管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身份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纳入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提取
   《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身份证、未再就业证明(《失业证》或者街道、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1—6级《残疾人证》、由单位、街道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残疾人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职工本人或者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
    (1)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证明(加盖医院鲜章的病历复印件或者住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
   (2)患重大疾病需进行长期门诊治疗,花费较高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以前年度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证明(加盖医院鲜章的病历复印件或者住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本年度在县级以上医院门诊治疗票据。
    职工的配偶患重大疾病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提取流程
    1、提供提取资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持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3、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4、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身份证、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四、提取额度
    1、全额提取
    属于以下提取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全额提取并销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8)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2、部分提取
    一、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职工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建房造价或翻建、大修费用总额。
   (二)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三)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二、属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区别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1、职工可以在还款期内分次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2、职工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前偿还部分的贷款本息额。
   (三)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可以在还款期内分次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实行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的按冲还贷款程序办理。
   2、职工提前全部还清剩余贷款本息,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在还款期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还清商业性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一年以内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额。
   (五)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三、属于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面积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一年提取一次,初次提取额度按申请年度自申请之月起实际支付的租金额计算,以后每年的提取额度按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额计算。
    所租房屋面积超过规定范围的,超出部分的面积不计入提取额度。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四、属于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五、属于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年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2。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六、属于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区别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如遇重大疾病,提取金额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二)如遭遇不可预见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事故或灾难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七、属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其提取方式和提取额度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二)提取额度以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为限。
   (三)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提取时间
    公积金提取间隔:公积金每隔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账时间:自申请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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