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看得懂、算得清”
更新时间:2021-01-22 13:06:46 | 点击次数:877次
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规定
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需要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自2006年1月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确定企业缴费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以企业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企业缴费比例为16%。
二、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构成和计算办法
月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前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2%。
调节金计发标准,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每人每月发15元。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个人账户当年至退休上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缴费工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工作时间到建帐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从建账起至退休时的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实际计算中要将缴费年限换算为年,保留两位小数)
三、关于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的条件
1.正常退休的条件
正常退休条件: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
2.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
退休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时间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的换算。
3.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正常情况下是以职工的招工表、转正定级表、录取通知和分配通知等资料中的记载来确定。如有临时工、下乡、入伍、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等经历的工龄被认可时,将以临时工、下乡、入伍、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的开始或批准时间作为参加工作时间。
4.关于女职工转岗人员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事宜
①从管理、技术(干部)岗位调整(或单位调动)到生产操作(工人)岗位的女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必须在该岗位上至少工作满三年,方可办理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
②办理退休认定时各单位必须要报送该职工转岗档案材料(转岗手续和备案资料)和该女职工在实际岗位近三年的工作的原始资料。
(该文章摘自酒泉社保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