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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费率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1-01-22 13:06:49  |  点击次数:954次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
    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411号)及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酒人社〔2016〕8号)要求。经各县(市、区)对照新划分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进行基金收支测算,上报各类用人单位调整后的缴费费率申请。市局会同财政部门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总体适度降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负担的原则,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了审核确定。现明确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3%;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0.5%。
    二、其他事业单位按照人社部公布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对应的工伤风险类别,执行相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同时,综合其近年来发生工伤事故情况,合理上浮费率档次,上浮后不得低于该行业基准费率。
    三、市属企业和各县(市、区)其他企业新执行的工伤保险费率见表。
    各县(市、区)要认真按照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做好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和缴费核定;要指派专人核实参保职工信息,于每月16日前向市社保局报送参保缴费信息。对当月缴费期结束后用人单位新招录的人员,可凭劳动合同等用工证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于本月底前向市社保局报送人员增减变动缴费信息。市社保局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准确记录参保职工信息数据,对未进入信息系统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产生的工伤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一律不得支付。
    各县(市、区)要对目前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自查,坚决防止和纠正缴费基数不实,篡改参保信息等违纪违规问题,今后发生上述问题,将按照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进行问责。
 
         酒泉市人社局 酒泉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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